2009年6月23日,德国高仪股份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930193487.X。
2012年11月29日,高仪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GL062、S8008等型号的丽雅系列卫浴产品,与其前述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健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高仪公司认为头部出水孔呈放射状分布在两端圆、中间长方形的区域内,边缘呈圆弧状的设计为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头部设计与其相同,应认定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淋浴喷头产品应包括头部和手柄两个主要部分,两者各自的设计特征以及两者的连接方式和比例大小,在产品使用时均容易被直接观察到,是构成淋浴喷头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基础,赋予该类产品设计美感。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在喷头的出水面设计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喷头头部周边设计、喷头头部周边与出水面的分隔方式、手柄整体形状及细节设计、手柄与头部的连接方式及大小长度比例上均存在差别。因此,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两者并不构成近似,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害高仪公司涉案专利权,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健龙公司作进一步检索,确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有无喷头出水面为跑道状的现有设计存在,健龙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现有设计以供比对。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跑道状的喷头出水面设计,应作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予以重点考量,而被诉侵权设计正是采用了与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设计,具备了涉案专利的该设计特征。并且,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在淋浴喷头的整体轮廓、喷头与把手的长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健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健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第17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高仪公司在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以证明高仪公司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均认为喷头类产品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方式的差别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可以区别出不同设计。最高法院认为,第17086号决定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有三点:一是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二是喷头出水面形状,三是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采用了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高度近似的跑道状出水面,但是,在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这一设计特征上,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各面均呈圆弧过渡,而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各面均为斜面过渡,从而使得二者在整体设计风格上呈现明显差异。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手柄上设置有一类跑道状推钮,而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因该推钮并非功能性设计特征,推钮的有无这一区别设计特征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喷头与手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小,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与手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大,从而使得两者在左视图上呈现明显差异。正是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包含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在手柄、喷头与手柄连接处的设计等区别设计特征,使得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明显差异,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判决仅重点考虑了涉案授权外观设计跑道状出水面的设计特征,而对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以及淋浴喷头产品正常使用时其他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上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未予考虑,认定两者构成近似,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高仪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任何一项专利,一经授权,其保护范围就应当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否则,就会损害他人或公众的利益。高仪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无效程序中,为了保住专利权主张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有三点(一是喷头及其各面过渡的形状,二是喷头出水面形状,三是喷头宽度与手柄直径的比例),但在侵权诉讼中却只强调跑道状出水面这一个设计特征,这就扩大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最高法院正是基于此纠正了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一是申请人(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设计特征)的处理要十分慎重,尽可能在简要说明中准确描述,以便在日后可能发生的无效程序或侵权诉讼中获得充分的保护;二是在被控侵权时要及时提起专利权无效程序,或者搜寻涉案专利先前的无效资料,即使涉案专利权是被维持的,也有可能从中寻找到对其保护范围有用的证据。
北京惠腾律师事务所 任虎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