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沧州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第7253431号“狮城百姓”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3】第8877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原告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公司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程序中,我方提出了“被告审理程序有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具有各自强烈的地域特征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通过原告长期的销售与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等观点。通过我方的准确分析论证,直接切入本案的核心要点,使得一中院接受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商评字【2013】第8877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我公司最终代理本案原告取得了全面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