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继2009年发布专利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共计31条的“专利司法解释二”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随着近几年国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更多的权利人已经意识到再不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财富”可就被别人抢走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则有关专利侵权的案件一下子就找到了归属。权利人有更具体的地方,更详细的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随之案件的不断增加,问题也就来了,像“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明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权利人的起诉”与“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为确保这些问题的解决和专利法的正确实施,统一和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有必要再次起草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
笔者从最高院这次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几个方面进行重点阐述:(一)在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方面,需要更加细致和明确的描写,如果经释明仍不明确的,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其他内容像描述功能性特征等在《专利法解释二》也做了详细的规范。(二)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来举证,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针对这个“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完善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和增加权利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三)针对“周期长”问题,在此次解释发布中,第二条“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则就是此解释中重要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还有像“禁止反悔原则的例外、专利间接侵权、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和标准实施抗辩与合法来源抗辩”等也都做了详细规定,在这里笔者就不一一阐述。
上述只是笔者对于最高院在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个人理解和看法。笔者期盼国家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规范方面更加完善,更好的调取全国人民保护知识产权的热情和动力。
作者:北京j9九游登录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聂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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