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初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8类的61724687号“花格子大象”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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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正是出于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均是以“象”为设计原型,其所延展的含义、属性以及象征意义各不相同。“象”等动物形象为公共资源,不得为一家所独有。
商标对比图: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其显著部分为汉字“花格子大象”。因此,申请商标可以直接以汉字“花格子大象”进行呼叫;引证商标1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其显著部分为汉字“吉相家”。因此,引证商标1可以直接以汉字“吉相家”进行呼叫。引证商标2由纯图形构成,显著部分为图形本身。相关公众结合其企业字号“派士龙箱包”进行呼叫。
1.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两部分组成,图形部分整体呈现出“花与大象”,汉字部分“花格子大象”采用艺术字体,充满童趣,与上方图形相呼应。引证商标1为图形+汉字+英文组合商标,图形在左,汉字英文在右,图形部分以“象头”为设计原型。英文部分为汉字的大写拼音。汉字“吉相家”和英文部分与象头形成特定的联系。引证商标2为纯图形商标,整体为一头站立着的大象。
2.申请人为“南通初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家居用品、纺织品、工艺品、清洁用品的销售,专注于家具领域。引证商标1注册人为江苏吉相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销售。是一家科技公司。引证商标2注册人为义乌市派士龙箱包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箱包,是一家箱包制作公司。
三、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行业属性进行的创意设计。商标整体体现出申请人专注于家具行业,用心做家具,致力于让每一位消费者体会到家的温暖,家的安心,把爱带回家。引证商标1“吉相家”中“吉相”对应其企业商号,直接指向了企业本身。引证商标2表达了权利人期望自己的箱包能像大象的身躯一样,结实耐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具体指向差别明显,不论在视觉、日常感知中都极易辨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显著部分、外观设计、含义、呼叫上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1724687号“花格子大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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