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商标诉讼部 麻莉坤
案件概述
温岭市海尚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尚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在第12类别商品项目上申请的第51209154号“HISANG”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因与“衍生HIN SANG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而被驳回,海尚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申请驳回复审程序,经评审,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22696号《关于第51209154号“HIS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海尚公司受到驳回复审决定后,没有就此放弃,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j9九游登录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总结:
就标识来说:本案诉争商标是英文商标,由英文“HISANG”所构成,而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HIN SANG”虽然与诉争商标的英文仅一字母之差,但是英文的呼叫和含义具有明显差异,诉争商标的英文是企业商号“海尚”的音译,而引证商标的英文“HIN SANG”是文字“衍生”的音译,显然具有明确指代性。同时就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显著性来说,诉争商标是由单一英文要素构成,英文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引证商标是由文字、英文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商标的整体外观能形成明显区分性,在此强调商标的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判断方法。
就混淆误认可能性分析:诉争商标系列商标已经取得注册,作为海尚公司的核心品牌都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建立较高市场知名度。而引证商标注册人截至目前申请注册了921件商标,存在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事实,显然在市场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可能性。
就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分析: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考虑商标标识的近似度,还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为判断标准。基于核定第12类别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交通工具类产品,具有一定专业性,相关公众施加较高的注意力可以区分和识别,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事实发生。
审查标标准一致性,增强说理性:检索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从审查标准一致性和法律适用统一性方面主张商标标识不近似。
知名度方面:本案中诉争商标真实的使用事实和引证商标注册人囤积商标牟利,不具有使用事实形成鲜明对比,提交诉争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同时对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作为证据提供。
就商标状态来说:本案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了921件商标,不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存在囤积商标牟利的主观恶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已经于被申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商标最终被无效宣告,将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此引证商标状态也是关注的因素。
法院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HISANG”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衍生”、字母“HIN SANG”及图形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衍生”,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比较,二者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结合以上判例的认定,在判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当考虑英文的构成、呼叫、含义、书写风格、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和显著性上的差异和区分性,同时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识读能力,商标使用情况,市场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如果有类似商标注册或者在先类似情形的判例,建议搜集并作为举例商标或证据予以提交。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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